职工非因工负伤有何待遇?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7 15:29) 点击:660 |
职工非因工负伤有何待遇?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即不得依据提前通知或经济裁员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医疗期,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间。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以及相应的医疗待遇。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除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依法还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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