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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县民警吉xx杀人案终审判决:改判死缓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5 12:04)    点击:272

云南蒙自县民警吉xx杀人案终审判决:改判死缓

  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 县民警吉xx持枪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万元的判决,吉xx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省高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7日的判决结果。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吉xx是蒙自县公安民警,2009年2月13日醉酒驾车后,因倒车琐事与潘x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扯打过程中吉xx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x射击三枪,致其当场死亡。案件经蒙自县公安局侦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红河州中院于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吉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均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红河州中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即判令吉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维持红河州中院对吉xx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吉xx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了解到,改判死缓的主要原因,是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吉xx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起因是被害人与吉xx为倒车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xx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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