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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收养和过继的区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5:30)    点击:236

  一、寄养是指生父母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将子女交给亲属或朋友抚养的情况。其特征是:父母子女关系明确且不改变原父母子女关系;为暂时性的寄居行为。《收养法》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寄养不属于非法收养。

  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司法部司法公字(82)71号出台以前,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1982年以后,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司法部(1993)125号文件办理的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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